年1月18日下午5点多,北海公馆中学初一三班的学生陈琪琪从综合教学楼跳楼身亡。距离陈琪琪刚转学至该校5个月。
而同一天的中午12点38分,陈琪琪还曾给姐姐打她的手机坏了,用的是学校的公用电话打的,因为暑假她想去广东做志愿者,所以想买裤子和鞋。当时姐姐觉得她很镇定,听不出什么异常表现。”但当天下午5点多,袁园接到了陈琪琪班主任的电话,“她就说你女儿要跳楼了,你们赶紧来劝说。
当陈琪琪的母亲袁园赶到现场,等待她的是拉起的警戒线。陈琪琪已经跳楼坠亡。袁园第一次见到女儿的遗体,已经是事发次日晚上,“19日晚上6点半,我们在合浦县殡仪馆见到了孩子的尸体,尸体上有很多伤痕,但似乎并不是跳楼自杀导致的。还有就是孩子当天穿的衣服不见了。”
回想起陈琪琪死因,陈琪琪跳楼坠亡后,身上的笔迹、所留遗书、夹在作业本的字条以及课本上留下的只言片语,都把死因指向了校园欺凌。
“孩子也和我们说过在学校的一些情况。”有一次陈琪琪回家,袁园发现孩子身上有伤疤,就问是怎么回事,“孩子和我说,是同班同学打的。我还去了学校,和老师说了这件事。”老师答应会解决问题,但陈琪琪还是屡次遭到同学的威胁。
最后陈琪琪忍受不住校园欺凌,最终选择跳楼结束自己的生命。
而袁园向校方讨要说法,要求校方承担责任时,北海公馆中学负责人却说“她是自杀,家长要求赔偿,我们觉得不合理,让他们走法律程序。”陈琪琪刚转学至该校5个月,就遭受到校园欺凌,琪琪的母亲还将此情况告诉给该校老师,然后该校并没有保护琪琪,反而导致琪琪自杀身亡,最后该校却以琪琪是自杀为故,拒绝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小编在此不齿。
校方说它没有责任,那么我们就看看它究竟有没有责任。关于校方责任的规定,我们看看法条规定。
第三人侵权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教育机构对在其就学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在教育机构就读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这是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无损害发生,谈不上责任承担。第二,教育机构存在有过错。这种过错表现在教育机构未履行其依法承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第三,教育机未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一般认为自杀行为学校可以主张免责,但是如果自杀的原因是因为学校管理上存在问题学校仍应承担责任。另外在自杀的具体行为中如果学校因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存在缺陷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如学生跳楼),还有学校老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如有违背了《教师法》的行为如体罚、侮辱学生导致学生自杀的,学校应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
由上可知,本次琪琪事件,对校方适用第二部分的法条,即杀的原因是因为学校管理上存在问题学校仍应承担责任。琪琪在遭受校园欺凌的时候,雪纺有责任阻止欺凌,保护琪琪。同时琪琪的母亲已将该情况反应给校园,校园却视而不见导致琪琪不堪忍受自杀身亡,校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校方对在校的未成年人具有监护义务,防止在校学校遭受他人侵犯的义务,而该学校却对学生被欺凌不管不顾,还说自己没责任。。。。
关于校园欺凌的方面。首先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是不同的概念。不过我们还是主要讲讲校园欺凌。
第一,校园欺凌的受害人仅是在校学生。
第二,校园欺凌大多是长期的、反复的行为。
第三,校园欺凌受害人长期不敢声张,也不易被发现。
第四,校园欺凌更多地是羞辱、孤立、嘲笑、起绰号等“软暴力”。
第五,校园欺凌对受害人心理的影响很大,甚至会持续到几十年之后。
第六,校园欺凌的受害人一般是缺乏反抗能力、身心发展还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因此最典型的校园欺凌现象应该是发生在幼儿园、中小学。
第七,欺凌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需要由专门机构认定。首先,欺凌行为可以是人身财产伤害(殴打、霸占财物等),也可以是精神伤害(谩骂、嘲笑、取绰号或者进行孤立),还可以是性侵害(如取笑其性别、性取向等)。其次,欺凌行为可以当面进行,也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手段(如通过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