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票同权 同命同价 同工同酬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多部“同权”法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城乡居民在交通等事故中的“同命同价”和在人大选举中的“同票同权”。同时,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同工同酬”的相关法规。 “同票同权”是*治权利的平等,“同命同价”是生命价值的平等,“同工同酬”是经济权利的平等,当这三项权利的平等不约而同在法律文本中集结时,“平等”从理想状态向实际状态又前进了一步。我们相信,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条款,将为事实上的平等扫除一大障碍,而吾国吾民在权利上的完全平等,更多地仰赖于公权机关的权力输送和权力呵护。以下诸稿,以横看成岭侧成峰之势,记录这一进步。 以“同权”的名义向一切“不同”说不 三个“同”字赋予了同一庇护下的人平等的尊严和权利。而以往,这些本应该相同的权利和尊严,因各种“国情”理由而长期处于不同。 “国情”是事实,而依据“国情”做出“同票不同权”也有合理性。但我们遗憾地看到,各级人大会议里农民代表相比官员代表、企业代表人数最少,声音最弱;在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里,庞大的农民群体分享的蛋糕最小,以至于在三十年改革开放后,中央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回馈“三农”。随“同票不同权”而来的,是日益扩大的城乡差距和二元化对立,由此出现“同命不同价”、“同工不同酬”现象。 权利的不平等,导致利益的不平等。这是农民群体无论是在农村支援城市的历史时期,还是在农民进城的当下,都处于弱势、成为沉默的大多数的根本原因。现在,人大审议几个“同权”法案,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就在于以往的这些权利“不同”现象不仅有悖平等的民主概念,也导致了目前*治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比如,城乡发展严重失调导致发展缺少后劲;农民、农村、农业,再加上农民工,“四农”问题已经埋下发展隐患;市场经济下“同工不同酬”悖论,等等。可以说,不解决“不同”,就无法彻底解决问题。 王攀 “同权”法案:重新发现和敬畏宪法的价值 “同票同权”、“同命同价”、“同工同酬”,正成为近日新闻媒体上闪耀的关键词。无论这些“同”字打头的美好短语,一旦深植于现实,显得多么可望而不可即,我们总要承认,它们代表了一种正确的和值得期许的方向。 我们试图在选举权、生命的价值以及劳动的价值等层面,剥离“身份”的厚重裹挟,将自然意义上的“人”或者*治意义上的“公民”,及其所蕴涵的那些核心的不能被遮蔽也不能被褫夺的尊严和权利,斩钉截铁地张扬出来。这种张扬,与其说是一种进步,其实毋宁说是一种纠偏。因为,在自然法的意义上,没有任何道理 “同票不同权”,“同命不同价”或者“同工不同酬”。而我们之所以长期容忍这样的不公,普遍的解释是“深刻的社会背景”使然,带着一种历史的况味。 如果我们愿意抱持“同情之理解”的态度,似乎我们也只能尊重历史演进的崎岖逻辑。而今,经过九曲十八弯的沿革,“同权”不仅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更是一项庄严的道德义务。回到承诺的原点,便是要回归宪法,回归“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重新发现和敬畏其价值。 全国人大的“平权”法案,固然代表了一种难得的进步,但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不得不说,如何能从宪法本身出发捍卫宪法的尊严,立法部门的使命依然任重而道远。 张若渔 多部“同权法案”加快城乡一体化 为什么“同权法案”这么多的集中在一起?恐怕说明了我们城乡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平等。同样是交通事故,可能就是因为城乡户口的不同,在赔偿上相差很大。选举上,实行的是城乡按不同的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造成了农民 “1/4选举权”。“同工同酬”看起来和农民没有多大的关系,但是我们看到很多“同工同酬”都发生在农民身上,如很多没有编制的临时工都是从农村来的。因此,“同工同酬”保护的也有农村里的人的权利。 现在国家已经提出了“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目标。如何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当然不是把农民都转移到城市来,也不仅仅是把农村的经济发展起来,很重要的是要保护农民的权利,使农村和城市的人在权利上平等。正因为权利的不平等,所以在很多方面,农村里的人和城里人有很大的差距。当这些差距累加起来发挥影响的时候,也会拉大城乡其他差距。 “同权法案”这么多的集中在一起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我们期待更多的“二元”法律能修改,从而使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肖华 捍卫平等需法律护航,更需制度善后 巴尔扎克说:“平等或许是一种权利,但却没有任何力量使它变为现实。” “同工同酬”首次作为立法内容,如果没有相关部门在落实上下的工夫,结果只能让人一声叹息。“同命同价”亦让人忧虑,其一,“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两字,可见不够坚决,给那些一向崇尚“下有对策者”预留了变通的伏笔;其二,“同命不同价”的背后是城乡二元体制,这一体制不改变,真正的“同命同价”就绝难真正、全面实现。再以“同票同权”为例,诚然这是一种进步,但一个显见的事实是,城乡实现同比例选举,并不意味着农民代表就会随之增加。农民代表若无法同比增加,其话语权就难以真正保障。 当然,谁也不能否定“三同”的现实价值,谁也不能抹杀相关部门推动公民进步的善意和努力,但是,再进步的法律建设,再完美的制度设计,如果缺乏配套的监督机制和惩处机制,就永远形同虚文,如被拔了牙的老虎。 事实一再证明,我们并不缺少法律制度,缺少的是落实的能力;我们也不缺少捍卫公民权利的意愿,缺少的是公民无法真正捍卫自身权益的力量。 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