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hjnbcbe - 2021/2/21 18:51:00
魔灵公司于年开发出一款“千炮捕鱼”游戏,同年7月取得“千炮捕鱼”游戏V1.0版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端游,登记号SR),年9月取得“千炮捕鱼”游戏V2.0版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手游,登记号SR)。王某某、郑某某相继于年下半年、年3月加入该游戏项目,王某某担任策划工作,郑某某担任程序员,负责部分源代码的编写工作。秦某所在的趣控公司以推广游戏为主要业务。年2、3月份,秦某准备推广魔灵公司开发的“千炮捕鱼”游戏,魔灵公司派出王某某与其谈判,最终该合作事项被魔灵公司拒绝。后王某某和秦某私下联系,双方约定由王某某开发一款与魔灵公司“千炮捕鱼”类似的游戏,由秦某负责推广该游戏。年3月,王某某联系陈某参与游戏开发项目,并让陈某负责与秦某联系合作事宜,在王某某的授意下,年4月23日陈某以个人名义作为甲方与以秦某为负责人的乙方趣控公司签订《安卓游戏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甲方负责开发游戏产品,乙方负责该游戏的发布、运营和推广,产生的经营收入由乙方统一收取,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获得授权渠道结算收入的数额、具体时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款项结算支付给甲方。若甲方已将发票在规定时间送达,乙方每次从收到支付合作方结算的授权渠道收入后三天内给甲方结算,甲方获得收入的50%,协议载明甲方以陈某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宝山支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因时间较为紧迫,且缺少编写程序的人员,年5月,王某某找到郑某某让其编写程序,二人商量后决定使用郑某某掌握的魔灵公司的“千炮捕鱼”游戏源代码。在此源代码的基础上,郑某某花费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发出“天天街机捕鱼”手机游戏软件,后在此基础上又推出了多种版本,以上游戏由秦某以深圳市艾聚德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聚德乐公司)和灵果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通过移动MM(MobileMarket)渠道推广到百度、等平台运营并牟利。秦某在收到“天天街机捕鱼”手机游戏软件的推广收入后,未如实将收入情况告知王某某、郑某某。自年5月2日至年3月17日,秦某共向陈某工商银行账户打款万余元作为分配给王某某、郑某某及陈某的收入,王某某、郑某某各自从中实际分得3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郑某某使用的电脑中扣押到的相关源代码以及秦某上传至互联网的“天天街机捕鱼”游戏源代码,与魔灵公司提供的“千炮捕鱼”游戏源代码进行比对鉴定,均构成实质性相似。经侦查机关远程勘验,灵果公司×××@qq.com账号内共有“天天”名称的捕鱼软件14款,其中有7款进行运营,年3月1日至年4月16日,该软件付费金额(分成前)为.1元,软件新增用户为人。公安机关扣押王某某违法所得17.4万元,扣押郑某某违法所得24.9万元。法院认为:王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王某某、郑某某的违法所得数额分别为30余万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非法经营数额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王某某、郑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某、郑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定性准确,但对二上诉人违法所得数额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3刑初号刑事判决;二、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郑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四、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郑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四千元、郑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九千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国库;剩余部分违法所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